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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苑】丰子恺与子女立“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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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

发表于 2010年3月8日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strong>丰子恺有7个儿女。1947年,丰先生50岁,他在杭州与子女立下“约法”。内容如下: <br />  年逾五十,齿落发白,家无恒产,人无恒寿,自今日起,与诸儿约法如下: <br />  (一)父母供给子女,至大学毕业为止。放弃者作为受得论。大学毕业后,子女各自独立生活,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 <br />  (二)大学毕业后倘能考取官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父母仍供给其不足之费用,至返日为止。 <br />  (三)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无代谋之义务。 <br />  (四)子女独立之后,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皆属友谊性质,绝非义务。 <br />  (五)子女独立之后,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双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属邻谊性质,绝非义务。 <br />  (六)父母双亡后,倘有遗产,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由子女平分受得。 <br />  丰先生“家无恒产”,生儿育女靠的是译著的版税和字画的润格。从这份“约法”可以看出,丰先生给儿女以平等的爱,以同等的教育机会。丰先生早年留学日本,他的绘画和音乐的才华,以及阅读日文和英文的能力都得益他的留学生涯,因而也希望儿女上大学或出国留学,但不强迫。他满腔热情地爱着儿女,但不溺爱,供养只到“大学毕业”或“留学”期满为止。“约法”中四、五两条尤其好:让已经“独立”的子女过自己的生活,鼓励已经“独立”的子女与父母“分居”。子女独立了,父子父女之间也就不再有什么“义务”,只有“友谊”和“邻谊”,这就超越了旧中国“养儿防老”和“长宜子孙”的观念。既不向儿女索取回报,也不为儿女安排所谓的舒适的生活,让儿女们走自己该走的路,过自己该过的生活,彻底的真实而纯洁。 <br /></strong></font> 摘自《今晚报》2008年9月4日
河北唐山:158334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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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年11月4日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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