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两晋之《齐王之死》中的第11页脚本,提几处建议,供参考:
1、关于竹简出土的具体时间,文献中记有咸宁五年(晋书·武帝纪) 、太康元年(春秋左传集解·后序)、太康二年(晋书·束皙传)、太康八年(尚书·咸有一德正义)四种说法。按《古本竹书纪年辑证》,我更倾向于太康二年的说法。
2、关于“不准”,尽管百度及很多所谓专家都说读为“音:否标”,但稍微有些训诂音韵常识的都应该知道训诂中的一条铁律,就是“古无轻唇音”,轻唇音古读重唇音,“非敷奉微”要读作“帮滂并明”,也就是上古拼音中根本没有声母“f”,那么“不”又怎么会读成今天的“否”呢?事实上,“不”读作“否”并不错,但实际古音中的“否”并不读今天的音“缶”,而应该读作“匹”,比如“否极泰来”中的“否”字还保留了他的古音,春秋时期“伯嚭”的“嚭”字也保留了它的古音。因此,“不准”二字,“准”读为“标”是对的,但“不”应该读“音:匹”。
3、关于《纪年》,是写在竹书上的,所以后人叫它《竹书纪年》,但在当时,应叫《纪年》更为恰当。
4、关于“汲郡”,脚本中写的是汲郡(河南卫辉市),古时郡的治所不可能和今天市完全一样,所以括号中的内容首先应该加个“今”字,其次是大致方位,建议按《辑证》中标注为(治所在今河南汲县西南)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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