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特保卫萨拉热窝

 找回密码
 注册一个用户
楼主: 告别的年代

秦前红:薄熙来身陷囹圄时豁然感悟到什么

[复制链接]

5

主题

22

回帖

3101

积分

连趣科员

注册时间
2013年10月24日
在线时间
16 小时
精华
0
 楼主| 发表于 2013年10月25日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法治意涵1:刑事判决书所激发的司法评论
细读判决书,法律学人其实大有研究可做,以至于本文提及的庭审中的几大法律问题都可以借助法治精神的浸润而逐渐趋于合理甚至是圆满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司法判决的效果都揭橥了法律意义上评判和探讨的必要,甚至法律人也看到了审判所隐含的法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或者法律方法(Legal Method)上的探讨必要。
此份判决书延续了传统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庭审概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法庭查明事实——法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之评判——法庭适用法律——判决结论。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判决结论的作出全仰仗以“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所锁定的事实,之后通过将事实涵摄到明文的刑法条文中的方式定罪,然后依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来量刑。与西方欧美诸国的刑事判决书相比,法庭本身所持的法理说明需要阅读者在事实和规范中自行寻找。司法评论之美妙就在于探明法理,使得法庭判决书的法律意义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彰显。
从“薄熙来案”判决书公布之后的各种以此案为题并且形诸文字的司法评论来看,司法判决的法律意义完全被其政治意义淹没,这不能不说是这个时代“全民政治官化”的最好注释。笔者并不否认政治评议的伟大意义,然而这也正是独立的司法评论所不能轻易附和的,其原因就在于我们都希望看到司法审判的法律意义回归本位那个时代的来临。也正如笔者所坚信:法治社会取乎中者是“让政治的归政治,让法律的归法律”;取乎上者乃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

5

主题

22

回帖

3101

积分

连趣科员

注册时间
2013年10月24日
在线时间
16 小时
精华
0
 楼主| 发表于 2013年10月25日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法治意涵2:反腐难题中“相似非难”的逻辑困境
“薄熙来案”中受贿和贪污两罪的指控和成立还揭示了当今中国亟需以法治方式处理的反腐难题。笔者在此处无意也无力去对腐败的广度和深度做一个实证化的考察,但可以引发国人共识的一点就在于:当一个社会腐败横行甚至普遍化的时候,以法治之名去起诉其中的一桩腐败案件,似乎会遭受“明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的反驳,甚至会陷入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困境。“选择性反腐”、“制度性腐败”、“合法加害权”等等的论证一时间在人们思维的深处以占据了主导的位置。笔者在此试图从基本逻辑学的角度对反腐中“相似非难”论证做一个梳理和批判,然后阐明法治主义在反腐败中超越功利的价值和意义。
反腐败中遇到的“相似非难”论证常常类于此:

(1)甲:“证据证明你有贪污腐败的事实,故应该依法对你提起指控,因为法律保护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法益,腐败是违反法律的”
(2)乙:“你也一样呀(你也不必我好那里去呀),凭什么偏偏追究我?”/ “请你看看,社会中这么多腐败的人,为什么单单治我之罪?”
(3)结论:甲的指控是错误和无效的。

不得不承认,上述对话中,乙方的反应和回答是一个非常具有常识性说服力的论证,这种论证方式不仅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找到其栖身之所,也同时它也获得了极高的正当性支撑。由此,笔者想到的是:反腐败的困境无时不刻不萦绕在每一个社会之中,当法治运行之时,反腐败在逻辑上、法理上、道德上的非难不可谓不大。
虽然法治主义的推行受制于一定的政经结构,但是,法治绝非仅仅是强力者的单边游戏规则,法治主义的精义之一便在于“论理”(Argument)和“说服”(Persuasiveness),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不单单是一种“强力之治”,法治在更大程度上还体现为一种“理由之治”。
回归上述甲乙两人关于“腐败”与“反腐败”的对话和论证方式,我们可以发现,乙方的论证可以被归结为法律逻辑学上的“相似非难”论证。“相似非难”源于拉丁语“tu quoque”,意指“你也一样”,在逻辑学上,“相似非难”是一种诉诸人身(argumentum ad hominem)的逻辑谬误,系主张某人也做了他所批评的事,因此其论点无效。(参见Douglas Walton, Informal Logic, Cambridge, 2008, p.171, 184)严格来看,“相似非难”是一种典型的“注意力转移”(Red Herring),因为就上述论证本身而言,甲本身是否从事或者实施了相同或相似的错误行为与甲乙论证的争议点是毫无关联的,简而言之,争议点在于对乙的行为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评价,这个评价与甲本身的问题并不产生必然的逻辑关联。(参见:S. Morris Engel, With Good Reason: An Introduction to Informal Fallacies, St. Martin's, 1994, pp. 204-206.)
运用非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再度反思当今社会反腐败的逻辑困境,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相似非难”的谬误在于一种“积非成是”。理由在于:
首先,“相似非难”论证必须与“类比论证”相区别。“相似非难”转移了争点,规避了腐败者自身的法律责任,争点由腐败者转移到了指控方甚至是其他还未受指控的腐败者。而类比论证并未转移争点。在反腐败法治化进程中,对将甲的腐败案例与乙的腐败案例类比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是一种类比法律论证,人们可以借助“先例”的说服力将“彼案”的事实与“此案”事实上进行对比,然后将“此案”的事实涵摄到两个案件共同的逻辑大前提——法律之中。因为法律是立法者依据正当的民主规则制定的,故依据法制的统一性和普遍性,此案应该与彼案达到法理意义上的“同案同判”。在争点不转移的情况下,此案如要推翻彼案的法理,那么唯一的途径在于证明:此案的事实在性质上与彼案完全不同。
其次,“相似非难”论证与“禁止歧视”(Non-discrimination)、“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存在适用上的不同。“禁止歧视”(Non-discrimination)、“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要求法治对于任何其所欲规制的对象“等者等之”,差别的存在只能通过“不等者不等之”而得到例外的正当化。“等者等之”意味着相同的对象得到相同的对待,就如无论不同身份、不同背景、不同学历和不同能力的诉权都应该在法庭上相同地被尊重和实现,而“不等者不等之”意味着法治会根据规制对象本身在性质上的不同,而给予弱势者或者相对弱势者以特殊优惠的对待,就如法律特别地保护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相似非难”论证则允许腐败者将这些原则工具化从而弱化指控方的控诉,以达到免于“罪与罚”的目的。
最后,从法治运行的实际结果来看,“相似非难”论证并不能矫治腐败产生的官僚文化和制度基础。“相似非难”逻辑下,腐败案件似乎就不应该被追究,那么任何腐败者触犯国家的法律的时候都可以以这个逻辑论证在法庭上“脱罪”,其放任后的效果必定不堪设想。
中国当今社会的反腐败难题,不仅面临反腐败运动中的道德责难也面临着笔者所提及的这个逻辑困境。由“薄熙来案”所折射出来的反腐难题当然不可能随着此案审理的终结而得到彻底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若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因为反腐者的腐败而放弃法治化反腐的制度选择,那么国人如何在腐败所生长的文化土壤、制度土壤里面开辟出一条崭新且奏效的出路呢?

5

主题

22

回帖

3101

积分

连趣科员

注册时间
2013年10月24日
在线时间
16 小时
精华
0
 楼主| 发表于 2013年10月25日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法治意涵3:法治主义的中国命运
如果把“薄熙来案”放在法治主义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一个世纪左右的历史来看,关于何为法治的探讨始终应该是从普法课堂出发走向中国人的生活世界然后再次返归一种更加深刻的“普法”。 也许对于进入高度发达的二十一世纪的国人而言,法治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常识。但是,也许国人同样意识到的残酷现实是,“法治中国”之建设绝非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可以当然地推进。“法治主义”并非是一种常识,而是一种我们以及我们的生活世界应该日夜反思并践行的理念。恰如梁启超时代法治主义在中国的命运——法治并非真实地扎根到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究其缘由,笔者认为:虽然中国经历在“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后,法治主义和法律主治的思想、制度、制度设施在中国被普遍建立起来,法治也承担着“救亡”与“复兴”的双重使命,但是法治终究没有逃脱法律工具主义的命运。从法哲学上看,法律工具主义将法律看成是社会治理和控制的一种工具,法律的评判应该着眼于其预防、控制、管理的能力,法律仅仅具有某种“工具价值”而非“本体价值”。在这种思维向度下,法治当然可以被视为一种“国家统治工具”、“政策实现工具”甚至是“道德舆论工具”。形同中国古人所言“法者,治之具也。”这就是为什么官员可以以法律之名打击“坏人和黑恶势力”,这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家除了“法”之外,还强调“法、术、势”三者的交互配合。
百年中国的近代化历史赋予了法治主义过强的工具使命,当近代中国人认识到“夫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时,国运之兴衰全都取决于法治之兴衰与否,故强国必以法。这是一种极具强大吸引力的法治主义思潮,因为“法治”可以使国强、使民富。然而,深刻反思法治主义在整个中国的命运,我们今天不得不承认:法治不但是我们永远无法脱逃的终极制度选择,法治也是中国人生活世界必须构建起来的最高信仰。因为法治主义不仅有制度的“骨与肉”,它更应该有信仰的“灵与魂

5

主题

22

回帖

3101

积分

连趣科员

注册时间
2013年10月24日
在线时间
16 小时
精华
0
 楼主| 发表于 2013年10月25日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 结论和启发

观察庭审、细读判决、省思法理,我们看到了一个曾经的权力持有者的罪与罚。薄熙来曾经以法治的手段破坏过法治,甚至曾经藐法于无物,这一点上,薄熙来同于十九世纪俄国著名文学家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yevsky)在《罪与罚》(Crime and Punishment)一书中对主人公拉斯柯尼科夫(Raskolnikov)的描述:“只有‘我’,不相信有罪,亦不相信有罚;因而物可自取,人可轻视。”但历史真的很怪诞:当薄熙来身陷囹圄时,他也豁然感悟到法律正当程序的必要和政法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历史也同样很吊诡:正在遭受罪与罚拷问的薄熙来如今却正在以另一种角色和方式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陈有西语)
回望“薄熙来案”一审的全部审判过程,国人心中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司法评论,岂不知,当案件的法律意义足以触动整个国人关于正义的灵性世界之时,司法判决本身便是对所有国人的一种“评论”,而在一个交互反思的过程中,司法评论虽然不是司法本身,但其意义已经超乎寻常。当笔者掩卷走出房间之时,路上依旧熙熙攘攘、行人仍然忙忙碌碌,几乎所有的人一如既往地在这个时代、在片土地上匆忙地走着……也许每个人的司法评论都要么隐遁在了心底,要么付诸了或长或短的文字抑或是他(她)们生活世界的所知、所感和所行。但是,在这司法审判和司法评论之间,谁人知道:今天的法治实际上关乎命运?司法评论本身不过是那个命运的一个小小的注脚而已……
(本文由博主与涂云新博士合作撰写

163

主题

3万

回帖

15万

积分

连趣总统

疾如风,徐如林,侵略如火,不动如山。

注册时间
2011年11月7日
在线时间
9336 小时
精华
0

连趣十周年竞赛

发表于 2013年10月25日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mylhh.com/mylhhclub/data/attachment/forum/201311/09/220639zv58rccpc96kj1n8.jpg

25

主题

2173

回帖

6678

积分

连趣副处长

飞烟

注册时间
2012年11月8日
在线时间
1256 小时
精华
0
发表于 2013年10月25日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13

主题

1万

回帖

4万

积分

连趣副总理

注册时间
2007年10月19日
在线时间
14928 小时
精华
0

宝贝展示2连趣2015百题竞赛

发表于 2013年10月25日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70

主题

1万

回帖

3万

积分

连趣部长

注册时间
2009年1月12日
在线时间
15842 小时
精华
0
发表于 2013年10月26日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一个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连趣网 ( 京ICP备13010301号-1 )

GMT+8, 2025年7月12日 14:46 , Processed in 0.05679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