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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年10月25日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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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意涵2:反腐难题中“相似非难”的逻辑困境
“薄熙来案”中受贿和贪污两罪的指控和成立还揭示了当今中国亟需以法治方式处理的反腐难题。笔者在此处无意也无力去对腐败的广度和深度做一个实证化的考察,但可以引发国人共识的一点就在于:当一个社会腐败横行甚至普遍化的时候,以法治之名去起诉其中的一桩腐败案件,似乎会遭受“明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的反驳,甚至会陷入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困境。“选择性反腐”、“制度性腐败”、“合法加害权”等等的论证一时间在人们思维的深处以占据了主导的位置。笔者在此试图从基本逻辑学的角度对反腐中“相似非难”论证做一个梳理和批判,然后阐明法治主义在反腐败中超越功利的价值和意义。
反腐败中遇到的“相似非难”论证常常类于此:
(1)甲:“证据证明你有贪污腐败的事实,故应该依法对你提起指控,因为法律保护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法益,腐败是违反法律的”
(2)乙:“你也一样呀(你也不必我好那里去呀),凭什么偏偏追究我?”/ “请你看看,社会中这么多腐败的人,为什么单单治我之罪?”
(3)结论:甲的指控是错误和无效的。
不得不承认,上述对话中,乙方的反应和回答是一个非常具有常识性说服力的论证,这种论证方式不仅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找到其栖身之所,也同时它也获得了极高的正当性支撑。由此,笔者想到的是:反腐败的困境无时不刻不萦绕在每一个社会之中,当法治运行之时,反腐败在逻辑上、法理上、道德上的非难不可谓不大。
虽然法治主义的推行受制于一定的政经结构,但是,法治绝非仅仅是强力者的单边游戏规则,法治主义的精义之一便在于“论理”(Argument)和“说服”(Persuasiveness),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不单单是一种“强力之治”,法治在更大程度上还体现为一种“理由之治”。
回归上述甲乙两人关于“腐败”与“反腐败”的对话和论证方式,我们可以发现,乙方的论证可以被归结为法律逻辑学上的“相似非难”论证。“相似非难”源于拉丁语“tu quoque”,意指“你也一样”,在逻辑学上,“相似非难”是一种诉诸人身(argumentum ad hominem)的逻辑谬误,系主张某人也做了他所批评的事,因此其论点无效。(参见Douglas Walton, Informal Logic, Cambridge, 2008, p.171, 184)严格来看,“相似非难”是一种典型的“注意力转移”(Red Herring),因为就上述论证本身而言,甲本身是否从事或者实施了相同或相似的错误行为与甲乙论证的争议点是毫无关联的,简而言之,争议点在于对乙的行为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评价,这个评价与甲本身的问题并不产生必然的逻辑关联。(参见:S. Morris Engel, With Good Reason: An Introduction to Informal Fallacies, St. Martin's, 1994, pp. 204-206.)
运用非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再度反思当今社会反腐败的逻辑困境,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相似非难”的谬误在于一种“积非成是”。理由在于:
首先,“相似非难”论证必须与“类比论证”相区别。“相似非难”转移了争点,规避了腐败者自身的法律责任,争点由腐败者转移到了指控方甚至是其他还未受指控的腐败者。而类比论证并未转移争点。在反腐败法治化进程中,对将甲的腐败案例与乙的腐败案例类比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是一种类比法律论证,人们可以借助“先例”的说服力将“彼案”的事实与“此案”事实上进行对比,然后将“此案”的事实涵摄到两个案件共同的逻辑大前提——法律之中。因为法律是立法者依据正当的民主规则制定的,故依据法制的统一性和普遍性,此案应该与彼案达到法理意义上的“同案同判”。在争点不转移的情况下,此案如要推翻彼案的法理,那么唯一的途径在于证明:此案的事实在性质上与彼案完全不同。
其次,“相似非难”论证与“禁止歧视”(Non-discrimination)、“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存在适用上的不同。“禁止歧视”(Non-discrimination)、“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要求法治对于任何其所欲规制的对象“等者等之”,差别的存在只能通过“不等者不等之”而得到例外的正当化。“等者等之”意味着相同的对象得到相同的对待,就如无论不同身份、不同背景、不同学历和不同能力的诉权都应该在法庭上相同地被尊重和实现,而“不等者不等之”意味着法治会根据规制对象本身在性质上的不同,而给予弱势者或者相对弱势者以特殊优惠的对待,就如法律特别地保护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相似非难”论证则允许腐败者将这些原则工具化从而弱化指控方的控诉,以达到免于“罪与罚”的目的。
最后,从法治运行的实际结果来看,“相似非难”论证并不能矫治腐败产生的官僚文化和制度基础。“相似非难”逻辑下,腐败案件似乎就不应该被追究,那么任何腐败者触犯国家的法律的时候都可以以这个逻辑论证在法庭上“脱罪”,其放任后的效果必定不堪设想。
中国当今社会的反腐败难题,不仅面临反腐败运动中的道德责难也面临着笔者所提及的这个逻辑困境。由“薄熙来案”所折射出来的反腐难题当然不可能随着此案审理的终结而得到彻底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若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因为反腐者的腐败而放弃法治化反腐的制度选择,那么国人如何在腐败所生长的文化土壤、制度土壤里面开辟出一条崭新且奏效的出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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